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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條件有哪些

債務轉讓又可以叫做債務轉讓或債務承擔,是在經過了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債務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我國債權轉移是需要符合規定條件的。那麼究竟債務轉移條件有哪些呢?本站為您做詳細解答。

債務轉移條件有哪些

根據債務承擔的基本理論和《民法典》關於債務承擔的有關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①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②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③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在將債務進行轉移的時候,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轉移行為對債權人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同時,所進行轉移的債務還必須是有效存在的,具有可轉移性的,並且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債務轉移達成了合意。更多債務方面的內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標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