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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的轉移,是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給第三人,

債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債務轉移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是不能轉移的。

(2)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債務轉移後,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的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債務轉移以後,合同主體已經變更,債務人不再是合同當事人,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