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管轄連帶債務人時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連帶責任人牽涉的人數比較多,情況也比較複雜,所以在進行仲裁和管轄時就比較苦難,那麼,在法律上,在進行仲裁管轄連帶債務人時,有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定或者説政策呢?下面,小編就帶領讀者深入這個問題,解決這個疑惑,從而對我們的生活和學習有所幫助。
目前,隨着民事生活的多樣化,越來越多的法律文書涉及連帶責任的承擔問題。比如共同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車輛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連帶責任等等。當事人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必然會行使追償權,由此引起的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接踵而至。有向原審法院起訴的,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也有依合同法律關係來選擇管轄法院的。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標準不一,由此引發的管轄爭議頗多,當事人反響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覆函》規定: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該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複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後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基於上述批覆,對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時,該連帶責任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自無異議。但在不區分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或者未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時,如何理解“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存在爭議。
實踐中又存在以下情況:
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經某個法院受理後卻發現原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直接影響到連帶責任人的責任承擔問題,而兩個案件分屬兩個不同的法院管轄。此種情形下法院該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受理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法院應將該案件主動移送給原審人民法院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受理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訴,待原審法院受理申訴後,中止該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審理,待原審法院作出處理後再繼續審理。在此情形下,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和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受理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法院應當將案件主動移送原審人民法院處理。
以上就是在仲裁管轄連帶債務人時的法律規定的全部內容。相信讀者應該完全掌握了其中的知識,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相關的難題,我們應該第一時間聯繫律師進行諮詢,而不是自己一個人一頭霧水的思索。經常閲讀法律知識網站,也有利於法律知識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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