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對方違約怎麼辦?
一、土地承包合同對方違約怎麼辦?
已經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包土地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認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 確認合同效力後,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覆,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覆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於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
加蓋了公章和附簽名的合同都是有法律層面上的效力的,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並承擔違約造成的責任。如果對方拒不履行也不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民事訴訟維權來保證合同效力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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