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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債權債務

不承擔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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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怎麼承擔

(一)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1、分立後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後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分立協議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於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後,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後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後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採取“脱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