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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關於承包企業在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

承包合同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虧損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為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1995年9月7日、9月13日、9月14日審判委員會第67次、第71次、第72 次會議討論通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補充修改《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的通知 蘇高法 [1999]37 號

4、承包、租賃企業對外發生糾紛時訴訟主體的確認

(1)發生訴訟時,承包、承租人仍在承包租賃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承租人和發包、出租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租賃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按承包、租賃合同的約定,承包、承租人對企業虧損負有責任的,應以原承包、承租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都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應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3)發生訴訟時,承包、租賃合同已期滿或者被依法解除,應以企業為被告,如企業要求按照承包、租賃合同的約定由承包、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可將承包、承租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租賃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一般來説在承包合同當中是不應該存在相關的債權債務的問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卻常會因為各種原因將債權債務的問題混在在承包合同當中,對於承包合同債權債務的承擔問題,其實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而且當發生這樣的情況的時候對於訴訟主體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