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同一個債務人兩張借條分別起訴還是合併起訴?

一、同一個債務人兩張借條分別起訴還是合併起訴?

同一個債務人兩張借條分別起訴還是合併起訴?

1、如果借條都是對方一人欠債權人的,可以合併起訴,因為此時涉及到的是同一個債務人多次借錢不還的問題,若債務人不一定的就要分開起訴。

2、起訴欠款人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1)不要“打草驚蛇”。

不論債權人是否真的打算起訴,都不要輕易向債務人(即欠款人)釋放“我要起訴你”之類的信息。

因為訴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律師的指導下先進行“頂層設計”,確定了相關的訴訟策略,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之後,才能再着手實施。如果債權人自行貿然起訴,最後很可能“有理變無理”,穩贏不輸的案子變成穩輸不贏的案子。

不過,對於有些情況,又必須讓債務人知道債權人曾向其主張過債權,比如通過律師函來固定證據。當然,對於這些情況的處理,還是應當委託律師之後,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2)注意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對於債務糾紛而言,一般的訴訟時效是2年,從應當還款之日起算。

雖然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等情況,但是,“打鐵要趁熱”,對於債權人而言,最好不要死扛到訴訟時效的最後一天才行動——因為“冷飯”再炒也好吃不到哪去。

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願償還債務,就應委託律師做走法律程序的準備,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避免打無準備之仗,提高勝訴的可能。

(3)調查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執行難”已經是眾所周知的問題。很多時候,債權人勝訴了,拿着一紙勝訴判決卻無法執行,反倒使自己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

針對這種情況,《民事訴訟法》設計了財產保全制度,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這種尷尬。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所以,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已經處於臨界點,應立即委託律師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最後官司贏了卻無法落實,空有一紙勝訴判決。

同時,及時、恰當的財產保全措施,也是對債務人的一種有力威懾,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4)調查債務人的欠債情況。對於債務人是企業法人的,如果發現債務人還欠有其他債務,很有可能資不抵債,就應當儘快委託律師起訴。

因為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先“下手”(起訴)的債權人往往有可能在其它債權人之前獲得較多的清償。

(5)注意保存、收集相關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甚至可以説,訴訟活動的核心就是證據的運用。證據運用的好,甚至可能起到扭轉乾坤的作用。

所以,債權人平時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即使最終不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債務糾紛,債權人也應養成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的好習慣。

因為很多證據、材料如果不及時保存、固定,就有可能滅失。這些重要的證據、材料一旦滅失,就很難再補正。沒有這些重要的證據、材料,就會為以後的訴訟造成很大的困難,甚至會出現“有理變無理”的情況。

(6)選擇對債權人有利的案由。

雖然絕大多數欠款都是因為借貸產生的,但是,現實中也存在因為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欠款。

這個時候,債權人就要充分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向律師詳細説明,委託律師後,在律師的指導下,考慮是以基礎法律關係來主張權利,還是以借貸來主張權利。

(7)選擇對債權人有利的機構來處理。

對於合同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即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約定具體法院的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約定管轄即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二、民間債務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非訴方式解決民間債務糾紛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對於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麼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後,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後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儘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採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採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3,委託催天下進行催收欠款

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術服務平台,主要提供物業費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網貸催收,小貸逾期催收,民間借款產生的借條欠條催收等服務,平台有專業的催款律師和催收公司入駐,大數據催收工具輔助催收,合法為債權人和債權企業清理債權債務

(二)仲裁解決民間債務糾紛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

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

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

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後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三)訴訟解決債務糾紛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遇到同一個債務人多次借錢雖然都書寫了借條,但是都不還的情形,是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權的。對於債權人來説,為了防止對方借錢不還,在借錢之前就瞭解一下對方的收入、還款以及信用情況是必須的,否則可能會導致借出去的錢並不被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