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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借條一個有借條一個寫着借款已清哪張有效?

一、兩張借條一個有借條一個寫着借款已清哪張有效?

兩張借條一個有借條一個寫着借款已清哪張有效?

1、兩張借條一個有借條一個寫着借款已清,可能兩張借條都有(無)效,也可能其中一張有效。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管借款方、還是出借方主張哪一張借條有(無)效,都需要拿出相應佐證自己觀點的證據,對於證據不足的,其主張可能並不會被對方當事人、也不會被法院認可。

2、兩張借條不一致,法院需要認真審核各方提供的證據,並可以對兩張借條形成的時間、經過、支付方式、雙方經濟往來情況等進行詳細詢問,以期望最終發現被告陳述情況與案件事實更為相符的借條。

3、對於一方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二、寫借條需要注意什麼?

1、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債權人書寫,而不是由負債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2、借條儘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稜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3、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係。比如:因為什麼原因向他人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4、儘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6、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

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時候,借款方、出借方需要按照既定法律的規定,提交有利於自己的、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若是法院收到的證據之中,存在兩張不一致的借條,法院可能會要求各方提交其他證明自己提交的借條是有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