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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留置權法律條款彙總

生活中常常聽見的留置權就是指債權人按簽訂的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聽着挺簡單,但是留置權法律關係很複雜,涉及的法律條文較多,為方便查詢和理解,本站小編現將涉及的具體法律條文彙總如下,歡迎閲讀!

2021年留置權法律條款彙總

一、《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留置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條 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零九條 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動產。

第一百一十條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牴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留置。

具體內容如下:

第六十四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八十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七條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第九十一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第九十三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六條 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三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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