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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21年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章法律援助範圍

我國2021年法律援助條例

第九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八)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第十二條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三)公訴案件自提起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四)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五)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四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以上就是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對公平正義的維護的體現。當事人滿足條件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司法局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請後要及時審核是否符合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要及時委派援助律師。同時也要做好司法援助律師的管理工作。每名職業律師每年的司法援助案件數量要滿足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