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惡意訴訟該怎樣預防
一、民間借貸惡意訴訟該怎樣預防
訴權是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公民只要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均有權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任何行為都有一個合法的範疇,如果行使權利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則往往被認為是“濫用權利”。同樣,訴權作為權利的一種,也存在濫用的問題。惡意訴訟則是濫用訴權的表現之一。對於惡意訴訟的制裁,現在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因此,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預防惡意訴訟的發生。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幾個建議可供公眾參考:
1、不管是朋友之間還是親戚之間的借貸活動,都應當要求出具書面借據或者其他類似書面憑證。同樣,如果還款,則也應當要求歸還書面憑證。如因故沒法歸還書面憑證,則記住一定要重新寫一份收條,同時註明之前的借據等憑證作廢。
2、民間借貸中的資金來往,儘量減少現金流動,特別是大額借款,請通過銀行匯款或轉賬等方式進行,同時在銀行憑證上註明是借款用途或者歸還借款的用途。
3、在書寫上述借據或者還款憑證時,不能過於簡單,儘量寫明借還款的金額、時間、主體等信息。建議,如果可能的話,可在借據等書面憑證上約定清楚,如發生糾紛由哪個地區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約定非常重要,可在很大程度上節約訴訟成本。
二、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怎麼辦理
民間借貸協議公證分民間借款協議公證和民間還款協議公證。借款協議,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借給對方(借用人),經過一定的時間後,借用人將同等數額的金錢歸還出借人,並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為此,由出借人與借用人所訂立的協議。
還款協議,是指借用人取得出借人借給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後,為明確還款期限,還款擔保等事宜,由借用人與出借人所訂立的協議。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作為公民的出借人與借用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借、還款協議行為及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因此,民間的借貸協議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政策的規定,禁止高利貸、禁止複利(即所謂“利滾利”)或預先扣除利息。
辦理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簽訂借貸協議的簽訂地公證處管轄。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可參與簽訂協議的,公證管轄同上。如擔保人單方向出借人出具擔保書並申請公證的,由擔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擔保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要想預防民間借貸惡意訴訟的出現,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儘可能的避免民間借貸糾紛的產生,要是給對方以起訴的藉口,那麼就有可能出現惡意訴訟的可能。因此,從借貸一開始,包括協議的簽訂、證據的保存收集等等,當事人就要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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