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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代駕事故責任如何劃分的?

隨着酒駕入刑這一法律舉措的出台,越來越多的酒後司機選擇代駕這一新興事物,伴隨着代駕的出現,其引發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酒後代駕出現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下面小編就參考揚州代駕事故怎麼處理來簡要敍述酒後代駕下法律糾紛的處置問題。

揚州代駕事故責任如何劃分的?

一、有償代駕中被代駕人的責任有哪些

關於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標準問題,我國司法實務上通常採用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二元標準。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運營地位。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因機動車運行而產生的利益。在有償代駕中,代駕人代替被代駕人行使車輛控制權,故其應具有運行支配。另外,代駕人通過代駕獲取一定報酬,顯然具有運行利益。而被代駕人雖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運行利益,但是該利益來源於被代駕人支付的對價,而非車輛運行,即被代駕人如不支付對價委託代駕人駕駛車輛則無法達成目標。故有償代駕時,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的法律關係以及與僱主的責任

實踐中代駕司機多為兼職,並不與代駕公司簽署正式的勞動協議,也不向代駕公司領取固定工資,而通常約定以代駕次數換取報酬,如何界定兩者的法律關係存在一定難度,尤其是在軟件開發公司提供的代駕中尤為突出。依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僅從構成要件來看,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存在相似之處,都以勞務獲得勞動報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勞動關係區別於僱傭關係之處在於,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表現出更強的人身依附性,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之下從事勞動,而且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相比之下,僱傭關係中僱員對僱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強,管理也不如勞動關係嚴格,也無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三、幾種酒後代駕的處理方式

酒後代駕分四種情況,賠償處理各不同

1、無償代駕:按幫工關係處理 無償代駕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在這種情況下,代駕者和車主是一種無償幫工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使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況由車輛所有人負責,但當代駕者存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2、僱人代駕:按僱傭關係處理 車主臨時花錢僱人代駕,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車主投保的險種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車主負責。但是,如果代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公司代駕:按委託合同處理 車主事先和代駕公司簽訂代駕服務書面合同,雙方系委託合同關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賠償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

4、酒店代駕:按消費合同處理 某些酒店會專門為喝酒後的顧客免費提供代駕服務,屬於餐飲消費的延伸服務,是消費行為的延續,是消費者與酒店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沒有盡到自己將顧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事故車輛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應當由酒店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代駕發生事故產生的糾紛,都有法律依據可查,有相關案例可循,一旦發生揚州代駕事故此類問題,不必驚慌知錯,由交巡警認定相關責任,應協商處置,如協商未果,可參考相關案例或者在律師指導下進行維權,劃分責任,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