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是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
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抗辯權隨之移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
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二、債權債務申報期限規定是什麼?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債務是可以進行免除的,但是債務免除的時候必須要通知債權人。而其中就會涉及到第三者,第三者在承擔相關的債務的時候就成為了新的債務人員必須要向債權人直接的承擔履行債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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