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債務承擔法律效力
並存債務承擔簡單的來説其實就是指的債務人不會脱離合同關係,但是有其他的人會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他會和債務人一起共同承擔合同的義務。那麼關於並存債務承擔法律效力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並存債務承擔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
一、承擔人的抗辯權
債務加入和免責的債務承擔一樣 , 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 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 , 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無效 。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也可以進行抗辯。此外, 在雙務合同中, 新債務人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 對於在承擔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上,其理論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辯權的具體內容上和相應的程度上, 其存在着分歧和爭論,進行相應的探討為之必要。本文就承擔人能否以債權人和債務關係中債務人的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問題 進行簡要的探討。對此問題 ,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黃立教授認為“加入人之義務, 在內容上應以原債務人之現存債務為準,並非因此契約而建立新的債權關係 。因此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 ,加入人亦得以之對抗 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林誠二教授認為“對承擔人與債權人之間和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成立的債務加入作了不同的處置。在由承擔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債務加入契約中,系以擔保原債務為目的,應以原債務的存在為條件,若原債務經撤銷或解除歸於消滅,承擔契約應溯及的歸於消滅。但如果是由承擔人與原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債務加入契約, 其效力不受該原因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的影響。” 綜上所述,筆者同意黃立教授的觀點。因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而成立債務加入時, 其是以原債務為基礎,原債務因撤銷、解除、無效或有效的免責履行而消滅的,承擔人都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
二、從債務的轉移
原債在債務承擔發生前產生了違約責任,利息這些從債,那麼是否隨債務承擔而發生轉移? 雖然我國法律對債務加入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合同法相關法條對此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移轉合同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條看似乎應持肯定回答。但筆者認為這些從債務除非當事人對此達成合意,否則不得轉移。因債的相對性之故,所以承擔人對於原債的具體情形難於深入瞭解,對於債務加入前是否發生或者發生了什麼與原債相關的其他債務更是一無所知 , 如果苛以其承擔其他債務,則會使承擔人的承擔風險大幅提升,不利於承擔人的保護。當然,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事先向承擔人告知,然後再由承擔人決定是否仍然承擔, 但這無異於達成合意。
三、第三人的追償權
在三方協議、債務人和第三人間協議產生的債務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於何種原因加入債務,其與債務人間一般都會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後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此種當事人間對債務處分的合意理應受法律保護。而在無約定或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協議時,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後對債務人是否享有的追償權,理論界説法不一,實踐中根據債務加入原因及雙方法律關係認定的結果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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