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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範圍有哪些

一、被繼承人債務的範圍

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範圍有哪些

被繼承人的債務屬於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又稱為遺產債務。因此,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的依法應由其清唱的債務,才為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既包括被繼承人個人負擔的債務,也包括被繼承人在共同債務中應負擔的債務額。歸納起來,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債務:

(1)被繼承人依照税法規定應繳納的税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合夥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服償還責任。”該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依上述規定,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願清償者外,繼承人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保留必留份的原則。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我國《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清償債務。

3、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須於清償債務後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4、繼承人連帶責任原則。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請求繼承人的全體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償債務。

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對於債務債權人來説,被繼承人債務債權處理無論在何時何地,都是一個很棘手的事情,因為這種債務關係並沒有直接和之前的債務債權人發生關係,如果被繼承人因為債務債權關係發生爭執,可以諮詢相關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有效解決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