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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糾紛

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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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債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