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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訴訟的管轄怎麼劃分?

一、 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合同撤銷權訴訟的管轄怎麼劃分?

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二、 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三、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對撤銷權的行使規定有期限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四、 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於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

上述即為合同撤銷權訴訟的管轄和行使撤銷權的要件、期限和法律效果等相關知識。撤銷權權利人必須按照規定的訴訟流程合理的行使撤銷權,來申請受益人將財產返還或回覆債務人相關責任財產的原狀。另外,合同撤銷權不涉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