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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民事訴訟管轄是怎麼進行劃分的

一、房產民事訴訟受理範圍

房產民事訴訟管轄是怎麼進行劃分的

訴訟受理範圍也就是説哪些房產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房產糾紛一般來説大多構成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少數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但並不是所有房產糾紛都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而是由其他部門來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前,首先應對自己的房產糾紛性質有所瞭解,弄清楚它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

1、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以及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及集資房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或集資決定有意見的,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職工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5、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

6、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

7、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產民事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房地產訴訟屬於不動產訴訟,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管轄,其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人民法院。而不動產糾紛案件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樑等等。因此,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房產民事訴訟程序

提起訴訟程序首先應當明確雙方雙方存在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如果雙方訂立了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合同條款或達成了將爭議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且對仲裁機構和事項等作出了明確約定,符合仲裁法第16條規定的仲裁協議生效條件,購房人應據此向相應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此類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除法定事由當事人是不能對仲裁結果表示質疑的。

(1)提起訴訟如果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無效,或者雙方明確約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就應按《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專屬管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要確認被告(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或單位)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註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説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後,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會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並通知交費。可以持《交費通知書》或《案件受理通知書》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原則上應由敗訴方承擔)如七日內未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人民法院將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4、舉證。立案後,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因案件適用程序不同而有異),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後,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並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到庭後,書記員會核實雙方當事人的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然後進入法庭審理。

6、開庭審理。①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③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④開始法庭調查(先有原告陳述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及理由,再由被告進行答辯,然後進行舉證質證);⑤舉證質證(舉證應説明己方證據的來源及證明對象,質證主要是對對方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辯);⑥法官詢問(如果法官認為通過前述程序案件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法官會詢問雙方當事人);⑦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就法律依據和事實爭議進行辯論);⑧陳述最後意見(當事人發表對案件處理的最後意見);⑨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達成協議由法庭製作調解書,未達成的則宣佈調解無效);⑩宣判(調解無效後,法官會宣佈休庭,然後經合議後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

(2)依法上訴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人民法院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也可以直接向上訴法院遞交。提起上訴後同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按照撤訴處理。

(3)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未主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則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時,還需要預交執行申請費。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自然人為裁判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一年內,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裁判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

(4)申訴、抗訴如果對已生效的裁判文書不服的,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均可申請再審,或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但在申訴、抗訴程序開始前,不停止對原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

四、房產民事訴訟證據

(1)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必須圍繞請求事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自己的主張,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風險。也就是説如果案件事實不能通過證據加以證實的,對該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其所主張的事實不能為法院認可。因此,收集提交案件證據,對自己主張的成立與否有着決定性的影響。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案件的不同需要提交的證據也有所不同,律師只能根據實踐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證據:

1、合作建房糾紛①提供合作建房的書面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明材料。

②出地一方的合作者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

③出資一方應提供出資數額、資金到位時間等證明材料。

④提供房屋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等證明材料,房屋已建成並出售的,應提供收回資金數額及由誰佔有和利潤分配等證明材料。

⑤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2、商品房合同糾紛①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

②預售方應提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業執照。

③提供預售房建設情況及預購方預付房款數額等證明材料。

④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3、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合同糾紛①提供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書。

②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數額、交付時間的證明材料,如收款收據等。

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經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④提供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⑤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和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4、房屋拆遷糾紛①拆遷人應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時間等證明材料。

②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出具委託拆遷合同書。

③被拆遷人應提供被拆遷的合法建築的面積、結構及質量等級、附屬物的名稱、數量等證明材料,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年齡等户籍證明材料。

④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包括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自投資金或單位投資金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⑤不能簽訂書面拆遷協議的原因、理由及強制拆遷的證據保全材料。

⑥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2)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1、依職權調取的證據:

①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②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2、依申請調取的證據:

①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②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房產民事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為保護權利人通過訴訟實現其請求權的有效期限。其意義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就將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普通訴訟時效:2年(除法律另有規定訴訟時效的案件,其他案件均適用普通時效);特別訴訟時效:1年(包括身體受到傷害索賠的、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年(因環境污染髮生的侵權訴訟);最長訴訟時效:20年。房產訴訟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2年。訴訟時效是如何計算的呢?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另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對於主張未過訴訟時效的一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房產訴訟中,訴訟時效特別重要,但是又非常容易被人忽略。許多買房人因為錯過訴訟時效權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由於訴訟時效直接影響到權利主體均的勝訴權,律師在此建議在合同對方出現違約行為時,應及時行使權利,在對方拒絕主動承擔責任時,及時訴至人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或者採取其他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措施,並保留相關證據。如通過向對方發函或簽署協議的方式,向對方主張權利等等。

六、房產民事訴訟誤區

(1)有理就能贏“有理走遍天下”本來為世人所津津樂道,但在訴訟這個領域中,卻也不盡正確。因為法律所能確認的事實只能是由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以更大程度地使法律事實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不會去主動調查證據。因此當事人在起訴後,如果對案件存在坐視的態度,不積極地去調取證據,儘管在法庭上振振有詞,但最後可能得不到法庭確認,有理未必贏官司。自認佔理而心高氣盛,殊不知法律重“據”不重“理”,有理未必勝訴。

(2)訴訟費問題關於訴訟費的問題,原則上確實是由敗訴方承擔。但是必須明白:第一,這筆費用在終審判決之前是由起訴方墊付的;第二,這筆費用並非全部由敗訴方承擔。法律保護的是合法權益,在打官司的時候要保持平常的心態,要求賠償要有確實的損失需要彌補,通過訴訟不能“致富”。在起訴的時候不考慮到自己的實際損失,動輒要求幾十萬、上百萬賠償,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全部支持,那麼雖然實體上能夠勝訴,但是人民法院不支持部分訴訟費還是要自己承擔。

所以,房產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劃分,房產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管轄權,是需要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另外,在進行訴訟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訴訟的時效的,房產訴訟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2年,超過時效一般是無法提出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