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是什麼?
一、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是什麼?
1、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債權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要的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餘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佔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
2、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有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司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的,同時公司債權轉讓之後會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比如説對內的法律效力主要指的就是轉讓人,應當保證在其轉讓的權利有效期內,而且是不存在着權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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