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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債權轉讓

生效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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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何時生效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可見,在我國,債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要件是債權人需通知債務人,而無需債務人同意即生效,但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此為通知生效主義。規定通知生效主義的法理基礎在於: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的目的在於使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減少債務人的履約成本。在沒有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繼續向原債務人履行義務。其有權拒絕債權受讓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主張,以避免使債務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轉讓應由轉讓人通知。債權轉讓實質是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因在債權合法轉讓之前,合同主體仍為原債權人和債務人,故原債權人應負有通知相對人債權債務轉讓事實的義務。受讓人在債權合法轉讓之前是原債權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轉讓之前,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並不熟悉,讓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一般難以取得債務人的信任,且讓債務人去核實轉讓情況無疑加重了其在履行義務之外的負擔。因此,讓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即可消除上述不利因素,權利義務分配也更加合理。

債權轉讓不能隨意進行,在這方面我國法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條件要求,要是不滿足轉讓的條件,那麼即使進行了債權的轉讓,這樣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此,債權轉讓時注意相關問題就顯得很重要了,稍有不甚可能就會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