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於利益的範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並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已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乙拋棄的沙發,所謂損失不只是減少他人既存之財產,他人可獲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給乙,乙沒有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是否為並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寬先生認為,雖然受有利益,而來致他人受到損害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一款規定:“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給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對他人負有返還義務。”這條也説明了必須要有一方受到損失。我國民法則以“造成他人損失的”表達此意。
這裏的損失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積極的損失)第二是: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或消極損失) 。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後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它隻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其形態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賣給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錢,而物的所有人乙喪失了對該物所有權,也不會影響不當得利成立。
(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
儘管各個國家對不當得利的實體法律規定有所不一樣,但實質上都強調利益取得的不當性,取得利益“沒有法律的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國表述不一,如羅馬法稱之為無原因,瑞士法稱之為無適法原因等。在我國民法稱為“沒有合法根據”與無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釋上意義相同,是不當得利構成的核心要件。無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無原因,也可以是事後無原因。例如無權人有償處分他人財物而受益的是自始無原因,合同履行了給付,該合同後被確認無效的是事後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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