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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一、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與債務。

(2)轉讓的債權和債務必須均具有可轉讓性。

(3)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4)債權債務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債務轉讓的協議。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5)債權債務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屬於債權方與債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一種民事行為,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法律要件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法律要件的,那麼在法律上是無法完成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