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協議公證費用收取後會退還嗎?
1、借條協議公證費用收取後可能會退還,如果預收取的費用高於核定的公證費,則需要退還高出的部分。
相關法律規定:《公證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2、因公證處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
相關法律規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依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並向申請人出具收費票據。公證員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九條 公證處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
第十條 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按規定收取手續費。因公證處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處和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二、公證處違規收取公證費用的處罰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公證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證處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擴大收費範圍的;
(三)自立名目濫收費的;
(四)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五)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借條書寫完畢之後,借款人、出借人是可以帶着借條等的材料,到公證處去提出公證的請求的,公證處如果同意公證請求,那麼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標準去收取相關的公證費用,公證員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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