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財產債務糾紛之哪些財產不得查封

我們知道很多財產債務糾紛當中,債權人一方都有可能向法院申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但是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究竟哪些財產不得查封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財產債務糾紛之哪些財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規範查封、扣押、凍結秩序八種財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這8種財產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根據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我們清楚的知道有哪八種債務人的財產是不得被查封的,詳細的情況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