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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辦法

一、自行協商解決

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辦法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四、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和訴訟是並列的兩種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想將雙方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一旦選擇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對雙方糾紛的管轄權。

五、督促程序

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種簡易、迅速、催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特殊程序。它對於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六、訴訟

針對民間借貸糾紛可以通過最終提起訴訟來解決,經過一審,不上訴的可申請執行,上訴的啟動二審程序後可申請執行;文書生效後也可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期間不中止執行,視審理情況(是否改判或撤銷原判等),再執行迴轉或重新訴訟等。

七、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訴訟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雙方爭議的案件問題進行協商的解決辦法。訴訟調解可以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各審級,一旦法院主持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原告撤回訴訟,也可以選擇由法院製作調解書來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生效。

仲裁調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從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一些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辦法,但由於當事人遇到的糾紛情況不同,因此關於具體採取哪種辦法解決糾紛,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決定。當然,如果這種辦法行不通的話,那麼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法來處理。

標籤:民間 糾紛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