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和借條的區別
欠款追討3.22W
1.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2.欠條和借條訴訟時效不同
(1)借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之日起計算滿3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最後一次主張返還之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
(2)欠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滿3年。需要説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欠條和借條訴訟時效不同
(1)借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之日起計算滿3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最後一次主張返還之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
(2)欠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滿3年。需要説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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