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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擔保債權人

破產重整擔保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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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 債權人的影響有什麼啊?

依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各債權人的訴訟和要求。
根據《擔保法》,如果是連帶保證,那就沒有問搜索題,銀行做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尤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本來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該停止一切債權行使,但《擔保法》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依照題中情況,可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