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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有必要進行公證嗎

由於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很容易造成民間借貸合同產生糾紛,這也是民間借貸的缺點,那麼有沒有必要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公證呢?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公證有什麼用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民間借貸合同有必要進行公證嗎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證明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所簽訂借款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它分為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合同公證和民間借貸合同公證。

借款合同公證有沒有必要,對於這一問題,有關專家分析如下:

一、辦理借款合同公證的現狀。

近年來,人們由於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費觀念的不斷更新等諸多原因,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一股購房、購車及其他綜合性消費貸款的狂潮,於是出現了時下比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貸款的消費方式。各種金融機構(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將按揭貸款業務作為本單位業務的一重頭戲。但是,由於借貸雙方對借款合同公證缺乏必要的瞭解,認為借款合同公證是可以辦、也是可以不辦的,作為借款方認為只要金融機構按時發放貸款,我按時、定期償還債務,辦理借款合同公證純屬多餘,多交納公證費更是沒有必要,並以此來作為選擇按揭金融機構的條件之一,作為金融機構也將是否辦理借款合同公證作為其招攬按揭業務的一個重要砝碼。顯然,這種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證的必要性。

正是因為借、貸雙方對借款合同公證缺乏必要的瞭解,導致了貸款方追還貸款希望渺茫的直接後果。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沒有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借款合同公證。因此,筆者認為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是很有必要的。

(一)公證機構作為國家的證明機構,公證書是公證機構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是國家公權行使的一種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對當事人產生一種威懾力。我處於二00三年辦理了一件中國銀行同一借款人何某簽訂的《中國銀行個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公證,截止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何某尚欠中行本息3803.36元,連續六期未歸還貸款,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何某償還中行逾期本息700元,至此何某共欠中行本息3106.47元。依據我處出具的(2003)渝沙證字第266號公證書,上述合同被依法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我處在接受了中行出具執行證書的申請後,通過函告的形式對何某的債務清償情況依法予以核實,隨後何某主動繼續履約。我處近年來通過核實債務人履行還款情況,促使大部分合同違約方繼續履約,為減少司法壓力,穩定金融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公證具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是指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機構的證明,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在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法律規定,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議的,則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我國法律賦予公證機構的一項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公證機構作出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司法證明,與國家審判機關作出的給付判決是相同的,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就表明,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構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追索債務,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規定為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公證機構對無疑議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着重要作用:

1、借款合同公證是公證機構解決某些特定糾紛,減少訴訟的特殊司法手段,也是從法律上保證債權的切實履行的有效和不可缺少的手段。

2、他可以避免因訴訟帶來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損失。很多人認為辦理公證須交納一定的公證費,純屬無必要,感覺從某種意義上加重了他們貸款消費的負擔。但是,若因借款合同引發的債權糾紛訴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按照債權爭議標的額收取訴訟費,此外代理律師要收取代理費。從時間上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的訴訟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還可以延期審理。因此,辦理了借款合同公證,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快捷的實現。

(三)為保證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明確在法律無其他規定時應優先受償。依據我國《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借貸雙方完全可以明確在法律無其他規定時應優先受償。

(四)公證員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憑藉其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借貸雙方完善借款合同,審查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及簽訂的合同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是否平等,有無欺詐行為,有無顯失公平。進一步明確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從程序上維護借貸秩序,發揮公證在金融活動中的作用。

綜上,公證書是公證機構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是國家公權行使的一種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對當事人產生一種威懾力,經過公證機構的證明,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在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民間借貸合同是很有必要進行公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