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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被告被羈押管轄

民間借貸被告被羈押管轄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

1993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請示出了批覆。該批覆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與2015年9月1號實施的《規定》相沖突,故不應該繼續適用該批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規定》以“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訴管轄,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應借款給借款人後來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訴出借人繼續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訴,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轄,又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為什麼強調要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於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原告的實體利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訴訟程序的進行。此外,經過大量案例的分析,我們發現原告相對被告是誠信的一方。

日常生活當中有一些民間借貸的糾紛,時常都會發生這樣的一種糾紛,之所以會發生,主要還是因為沒有按照約定的一些東西來進行還款,這就會造成一些矛盾的產生,當然了,一般情況下民間糾紛都是一些額度比較少的,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