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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地管轄權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地管轄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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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原告法院管轄權是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嗎?

現在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均享有管轄權,便於原告提起訴訟,也符合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
依據:2015年9月1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