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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人被羈押如何開庭?

一、民事被告人被羈押如何開庭?

民事被告人被羈押如何開庭?

民事被告人被羈押的處理辦法一般有如下三種:

1、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有影響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後再審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確因涉嫌犯罪正在羈押的,參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根據規定,裁定中止本案訴令,這樣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3、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沒有影響的,可以直接審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二、民事訴訟中案件還沒有立案,被告即被羈押(未委託代理人),民事訴訟還能順利進行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因為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公民涉嫌犯罪羈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訴權。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的受理條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訴訟權利。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法院不應該因為被告人被羈押而剝奪公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後,應該查明以下事實,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有影響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後再審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確因涉嫌犯罪正在羈押的,參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6)款之規定,裁定中止本案訴令,這樣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3、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沒有影響的,可以直接審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三、人民法院能否到看守所、監獄去開庭審理案件?

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到監獄、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內開庭,這也可以體現出法院審判工作的便民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到看守所或監獄開庭就理所當然。

當然,如果被告委託了代理人出庭,也可以不需要到監獄開庭。

另外,被告由於被羈押不能出庭的情況,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明確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為被告主要是客觀不能為,而不是主觀不想為,法院可以把被告從羈押場所提到法院開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羈押的場所開庭。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與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應進行缺席審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決。

對於那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由於違法被羈押的,也不是必然就會導致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會中止,更多的情形下,若是被羈押的主體委託了代理人,那麼民事案件的審理大部分都不會受到影響,此種情形法院正常審理,然後將最終宣判的結果告知被羈押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