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可以原告所在地管轄嗎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就是説以被告住所地管轄為標準和原則。只有民事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可以有,一般情況下有兩種方式。
第一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情形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合同還款的地點,在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説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出借人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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