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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抵押的相關問題

法律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關於房屋抵押的相關問題

除另有關規定外,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有三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三種擔保物權中只有抵押權是不轉移佔有的,因此,多被選擇作為債權的擔保方式。

抵押物並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這樣既不損害債務人對抵押物的既有利益,也可保證債權人的權益,降低風險,在實踐中多被選擇作為借款的擔保。

而抵押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優先受償權。

當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抵押品範圍有: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製品和製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賬款抵押,是客户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另外,我國法律還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

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而抵押權的設立則有合同生效即設立、登記對抗,登記設立三種形式。

針對不同的抵押物,在設定抵押時,一定要注意抵押權是否設立,這樣才能保證抵押權的實現,降低風險。

房屋屬於價值昂貴的不動產,在交易時,多數人都會通過設定抵押的方式獲得銀行貸款,購買房屋。

也是基於房屋的高價值及穩定性,其會作為很多債權的抵押物。

但是由於房屋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土地之上,必須有一定的土地權利基礎,不能是空中樓閣的特殊性,使得房屋所有權人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必須將土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和抵押,這樣也可簡化房地產交易關係。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將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和轉讓。

另外,房屋、土地均屬於不動產,其設定抵押的方式是登記生效,即只有在房屋登記機關作了抵押登記之後,抵押權才設立。

因此,在約定將房屋、土地作為抵押物時,一定要去登記機關進行抵押登記。

標籤:房屋 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