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在什麼時候下無效
一、抵押登記在什麼時候下無效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2、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若因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滅失,抵押人應當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拆遷補償款、賠償金等)行使抵押權。若因非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滅失,又沒有相應的代位物的,抵押權消滅。
3、因法定期間屆滿而消滅。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因抵押權的行使而消滅。
通過抵押物折價或拍賣等方式處理,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抵押權也消滅。
5、因抵押權人放棄而消滅。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6、未經擔保人同意轉讓債務的。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債務擔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為債務提供擔保的,一般是需要辦事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記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記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債務擔保時,將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並且到相應的機構辦理登記的債務擔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財產,登記的機關是不一樣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要向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2、以房屋、廠房等固定資產進行抵押的,以固定資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3、以林木作為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木部門辦理登記;
4、以企業的設備設施進行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債權人與債務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要提交貸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等的材料。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我國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這個抵押登記的話並不是會一直有效的,在某些法定特定的時候的話其法律效力是會失效的,但是多數這個這個無效的情況的都是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如果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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