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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最新關於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一起簽名,或其中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擔的債務,還有夫妻之間的其中一方通過個人的名義,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負擔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通過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以下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  

4、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附有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另一方不承擔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未經扶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實不用於共同生活;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的違法犯罪行為和侵權債務。

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用還債嗎?

不需要拍賣還債,由於房屋時婚後取得,即使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仍然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抵押有效,則取得房產所有權一方應承擔抵押還款責任。在抵押債權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可以考慮爭取房屋權利,並給予男方相應的現金補償。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法院一般從公平分擔舉證責任角度出發,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債務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並不是婚內共同債務,不需要用婚內共同房子進行還債,債務歸一方所有的,是由欠債的一方自行償還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婚內共同債務。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