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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婚姻法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即將被廢止,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將由兩高陸續清理。婚姻法是我們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中對結婚離婚、撫養權、夫妻財產等問題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可以説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婚姻法做了一些改動,很多人都對新的變化非常感興趣,我國就夫妻債務問題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此指導各級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小編注釋】

根據這條的規定來看,現在要想認定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就需要有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字或者沒有簽字的一方在事後作出了具體的追認,這裏的追認就包括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形式作出,否則的話,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這部分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編注釋】

婚姻關係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可能因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對外借債。這樣的情況下,不能很絕對的認為所欠的債務就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畢竟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可能對各自取得的財產約定了歸屬。不過要是在這方面沒有約定,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的約定時,那麼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其實也是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的。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編注釋】

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債的,其實這都是有一定的範圍,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對外借債的時候涉及到的數額比較大,往往就會按照夫妻個人債務進行處理。而作為債權人,在主張的時候可以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話,那麼此時也是會將這部分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相關法律知識補充:

生活中,對於一方虛構的債務或者非法債務(包括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其實法律都是不會提供保護的。債權人就這些債務進行主張的時候,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而在夫妻債務中,其實具體分為了兩部分,包括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僅僅是其中認定為共同債務的部分。而此時不管是夫妻協商約定對共同債務的處理,還是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決的,這樣其實都只是在離婚夫妻內部有法律效力。換言之,這樣的約定或者判決,對外其實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此時夫妻離婚之後就共同債務而言,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張。而承擔了超過自己本身所要承擔的債務份額,則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修正已經正式實施,新的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更加明確,對過去判別不清楚、不準確、結果有誤的案件也可以重新進行判定,這對於有這方面疑問的夫妻是一個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