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不為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哪些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於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首先,一方在婚內對外有欠債的,另一方要是不知情沒有簽字,事後也沒有進行追認的,那通常就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除非這筆債務在合理的範圍內,同時也是用於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麼才有可能按照共同債務對待處理。
我國相關法律並未對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做出規定,但卻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範圍作了規定。因此,我們可以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範圍來推定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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