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共同債務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是什麼
1、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2、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用於個人生產經營的,也不構成拒絕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抗辯理由。債務的清償應當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共同所為,或是產生爭議前尚未直接用於共同生活,但其用於生產、經營的最終目的仍然是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應承擔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綜上所述,婚姻法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有所規定的,對於婚後的收益津貼等都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都擁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對於夫妻婚後的債務如果用於共同生活支出的,那麼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該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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