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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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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合併中,合併雙方財產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併中公司的財產的直接或間接減少,從而危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併中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成為公司合併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體現為:  (1)公司合併的債權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併中,賦予債權人法定知情權。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於,當債權人收到告知後,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則喪失異議權。  (2)賦予債權人以合併異議權合併異議權是公司合併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內容。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權人異議的法律效力為:公司應當對債權人為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