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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債務危機,如何應對企業債務危機

這些年來,隨着大量企業的發展,企業的債務也隨之曾多。這些債務很可能會成為企業的巨大威脅,甚至使之倒閉。因而,瞭解並及時對企業的債務危機做出應對是極為關鍵的,當然,一些關鍵的知識是很需要的。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什麼是企業債務危機以及企業債務危機如何處理的相關知識。

什麼是企業債務危機,如何應對企業債務危機

(一)企業債務危機的定義

企業債務危機就是 企業出現 資不抵債,因無法償還 銀行借貸民間借貸員工工資、上游 供應商貨款等債務,而導致企業無法正常 運營,甚至 破產倒閉的危機問題

(二)如何應對債務危機

債務重組是危機 企業走困境的一條途徑。企業發生 債務不能按時償還時,一般有兩種方法解決 債務糾紛:一種是採用法律手段申請 破產,強制債務人將 資產變現還債, 破產程序需要較長時間,在債務人嚴重 資不抵債的情況下, 債權人的債權將無法如數收回,結果是“魚死網破”,雙方損失慘重。

另一種方法是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既可避免債務人 破產清算,獲得 重整旗鼓的機會,又可使債權人最大限度地收回 債券款額,減少損失。可謂“兩全其美”。這種方法尤其適用於雖然發生嚴重債務危機但仍有 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採取何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要根據 負債企業的具體情況。從一些負債企業債務 重組的實踐看,很少採用單一方式,一般都需要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如 債轉股、變更債務償還期限、 轉讓部分資產等多種方式結合進行。債務重組,是擺脱企業債務危機的明智選擇,而債務重組往往需要與 資產重組相結合,方能取得更好效果,實現企業“起死回生”的目的。

企業通過債務重組可以有效的 剝離債務,為企業贏得發展、 轉型、 盈利的空間和時間,通過合理的債務重組方式也可以為資金鍊斷裂的企業實現輸血,助力企業重獲新生。

(三)企業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

1、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我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2、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3、破產還債。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4、兼併清債。兼併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併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併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5、債轉股。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摺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於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6、行使擔保物權。為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並以其價金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不少債權人不注重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令債務人提供應有的物權擔保,或縱使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也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積極地行使擔保物權,因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本站小編在上文詳細闡述了何為企業債務危機、如何應對這一危機以及企業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這樣有了法律作為支撐,專業知識作為輔助,希望經受危機的企業能有效剝離債務,獲得重新發展的機會和盈利的空間,從而達到“起死回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