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如何進行債務融資
一、企業應該如何進行債務融資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干涉和對債權資產進行保護。但是債務人存在道德風險,並且由於銀行不能對其債權資產及時準確地做出價值評估而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企業債券
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業債券通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可以隨時予以出售轉讓。這就為債權投資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動性可以降低投資的“套牢”效應,也即是降低了投資的專用性。
3、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期限較短的一類負債,而且一般是與特定的交易行為相聯繫,風險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鎖定” 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較低。但是,由於商業信用比較分散,單筆交易的額度一般較小,債權人對企業的影響很弱,大多處於消極被動的地位,即使企業出現濫用商業信用資金的行為,債權人也很難干涉。
4、租賃融資
租賃融資作為一種債務融資方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資產替代問題,因為租賃品的選擇必須經過債權人(租賃公司)審查,而且是由債權人實施具體的購買行為,再交付到企業手中。而且,在債務清償之前,債權人始終擁有租賃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對企業可能的資產轉移或隱匿行為都能產生較強的約束。
二、企業債務融資有哪些方式
1、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2、信託貸款。根據《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對象。
3、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等)提供資金,並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機構代辦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費,風險由委託人完全承擔的貸款。
4、自然人替身模式,即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通常為借入資金方的大股東或者可信賴的第三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該企業則為該個人向資金出借方的企業提供連帶保證,或者再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
5、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它是與銀行貸款相結合的模式,即擬出藉資金方實際並不借出自己,而是將自己存入銀行取得存單,並以該存單為借款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作質押擔保。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的現象已開始有所緩解,一般的民營企業也可以選擇其他的債券融資方式來籌措資金。如果您有債務融資的需求,建議您請專業的律師介入,把控債務融資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避免法律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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