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過户後債權債務糾紛
我國的公司在具備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後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對於公司之前的債務,在公司依法轉讓後該由誰來承擔呢?這是很多公司管理者和股東所關心的問題,而且再接手他人公司的時候也是非常要注意的一個問題,那麼接下來就由下文來為您講解一下公司過户後債權債務糾紛的問題。
一、轉讓過程中的問題
1、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一併轉讓。
2、幾種情況區分的意義: 首先要明確整體轉讓的具體方式,不同的併購目的採取不同的方式,則不同的方式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通常認為有三種基本模式:1、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改組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該模式下,交易主體是有限公司的股東,當然不會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但是公司的債務仍然由該公司承擔。2、購買該公司的核心資產。普通的資產買賣協議,交易的主體是該公司,只要在買賣協議中列明你購買的核心資產(如生產線、設備、廠房等),則受讓方不會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股權轉讓的交易實際上就是收購企業吸收合併目標企業。
二、如何解決過户後糾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徵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後,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2、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併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3、如果受讓方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託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無論怎麼變更,其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並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淨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
此時需要及時通知公司債權人,要是債權人不同意公司轉讓的話,則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而在公司進行轉讓後,公司原有的債務還是應該由轉讓後的公司進行承擔。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目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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