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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務債權

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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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新股東怎麼承擔

公司債務在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除一人公司中,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只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存在法定情形,比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其他有損於公司行為的,股東不以出資為限,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該法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