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法條有哪些
公司債權債務的管理直接關係到公司的發展,股東是一個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為了吸引投資,經常會有新股東的加入,那麼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應該由公司還是由股東承當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法條規定有哪些,詳情請閲讀下文。
一、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法條
一般情況下由公司承擔債務,新舊股東均不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法律主體,均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在股權轉讓行為中,原股東是轉讓方,新股東是受讓方,而公司則是標的企業,被轉讓的股權為標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主體。同樣,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公司依舊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明確設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法律依據為:
1、基本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第6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只能根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和權利禁止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來判斷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具體情況依據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三)或其他法律規定。
如:司法解釋(二)第22條,司法解釋(三)12、13、19、21的規定等等。
3、公司債權人起訴公司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有時還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35條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情況為:公司對應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股東不及時主張債權造成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清償。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
其一,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合法;
其二,公司及其他股東怠於行使對股東虛假出資行為的追償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其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在司法實踐中,《公司法》20條規定的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5、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若存在上述情況,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追加責任股東的連帶責任。
三、股權轉讓後,原股東仍應對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
股份轉讓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主要受《民法典》調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轉讓法定義務。
原股東基於《公司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通過民事合同的約定轉給新的股東而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該股東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他人,並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那麼債權人的訴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四、股權轉讓後,何種情況下新股東應對原股東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
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第一種情況: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新舊轉股協議損害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利益約定的效力當然不能及於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如約定原股東對債權人責任轉讓給新股東。但股權出讓方與股權轉讓方內部的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基於此,會出現新股東基於自願而形成與原股東共同向第三人或標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受讓人的過錯。
就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應推定該受讓人明知其可能會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其願意承受。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新股東不應承擔責任。
五、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方式。
1、股東轉讓瑕疵出資股權承擔的是連帶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民商事審判指導》2007年第一輯(總第1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頁:三是因轉讓瑕疵出資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受讓方如果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股權時,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應承擔連帶補充責任;相反,如果受讓方對此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並且也有權以此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3、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公司依舊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法條規定和對於相關法條的一些解釋,通常情況下新股東之前的公司債權債務由公司承當,但原股東有法定義務承擔公司之前的債權債務,新股東不應承擔責任。我們在投資入股新公司時,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避免出現利益受損,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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