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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公司的債權債務能轉讓嗎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只要達成合意,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但是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兩個公司的債權債務能轉讓嗎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上述法條所提的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如下情形:

1、僱傭、委託、租賃等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

2、競業限制等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

3、擔保權、抵押權等從權利獨立於主權利進行轉讓。

另外,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兩個公司進行債務轉讓的,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讓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