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一、分公司的債務誰來承擔
一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分公司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説分公司的民事責任都由總公司的法人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總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
1.對於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有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1)《公司法》中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要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的准予領取營業執照。但分公司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其產生的民事責任任然歸總公司來承擔。
(2)依法設立並同時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的法人,也可以成為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分公司的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因此其產生的民事責任都由總公司的法人承擔。但分公司卻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以,在產生債務時,自然是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對於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有承擔補充清償的責任
(1)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他組織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當被執行人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時,當其不能清償債務時,則由企業法人來承擔。如果企業法人也不能償債的,法院判定該企業的其他分公司來償還。
(3)企業設立的分公司因經營不善,其財產不夠承擔責任的,則由該企業的法人來承擔。
(4)分公司通過合法的登記,成立組織機構,並有一定的財產,那麼就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是可以從事在其法律範圍內的民事活動。但因其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責任能力也不完整。因而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在自己無力承擔時,還是由總公司幫助承擔責任。
三、分公司的債務能否由其他分公司承擔
當被執行人是企業設立的分公司,其不能償還債務時,法院將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當企業法人也不能償還時,法院還可以裁定由企業的其他分公司來償還。也就是説,當一個公司設立了多個分公司,其中若干個分公司產生了債務,它們的財產不夠償還的,則由總公司來償還。如果總公司的財產也不夠償還的,則由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償還產生的債務。
四、分公司沒有設立成功怎樣處理債務
在設立分公司時,有時候會因為違法或者設立條件的不足,使得分公司不能成功設立。這時,如果非法的分公司產生的一定的債務,是由分公司的設立人來承擔責任的。儘管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仍然可以憑藉營業執照去銀行開户。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財務制度應該由總公司來制定,分公司要無條件遵從。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知道,總公司和分公司其實就像一家人一樣,是不分彼此的。無論誰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要盡法律義務來承擔。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要保護好債權人。在代理中,最好把總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列為被告。同時在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無論是對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要申請財產保全,以此來保證當事人在最大程度上承擔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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