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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債務能否由總公司承擔

這需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實踐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分公司的債務能否由總公司承擔

第一,在小額訴訟中,儘管分公司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複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應當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時應當考慮合同是由分公司簽訂的,或者侵害後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的,就應當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並判決由公司對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後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