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辦理業務中給公司打借條是否合法?
一、員工在辦理業務中給公司打借條是否屬於職務行為?
員工在辦理業務中給公司打借條是屬於職務行為。《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間借貸僅有借條沒有付款憑證可否起訴?
憑藉條可以進行起訴,但如債務人對款項是否實際交付提出異議的,按現有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通常會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關經手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人民法院會根據現金交付金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律師建議對於數額較大的借款應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借款人。
現實生活當中,員工如果在辦理相關的業務過程當中需要打下借條,那麼並不是屬於個人的借貸關係,而是屬於公司的借貸關係,這畢竟是在工作的過程當中所進行的,因此是屬於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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