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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寫的債權轉讓

分公司寫的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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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怎麼寫

甲方(轉讓人):
乙方(受讓人):
甲、乙雙方為妥善解決債務問題,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雙方一致確認:
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計人民幣元(小寫)。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對丙的債權共計___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向丙主張債權。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准。
四、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債權。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