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涉税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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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伴隨着公司出讓或接收股權,連帶轉讓或購買股權的情形並不少見,其中連帶產生的公司債券債務轉讓涉税問題另買賣雙方頭痛不已。確實,這類税務問題並非日常處理的納税事項,大部分企業經營者都較為陌生。今天,本站網的編輯就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244號)規定,某温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二、根據國税函〔2007〕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註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税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
在實踐中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税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税成本”。
股東投資的計税成本等於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於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税成本不一定等於計入“註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税成本”。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的規定,公司債券債務轉讓涉税問題在所難免,轉讓雙方應事先作出協議約定,明確相關權責。上文為大家解答了需要納税的情況,以及納税的初步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在現實的轉讓過程中,由於情況千差萬別,計税也相對較為複雜,編輯建議務必聘請專業的律師與會計事務所來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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